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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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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罗
2009-05-2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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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政府网站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衡水市政府网站群在全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衡水市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规定》(冀政办函[2003] 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衡水”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县市区、市直部门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按照政务公开、方便社会、宣传衡水的要求,搞好政府网站建设,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政府“一线式”服务水平。
第四条 政府网站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衡水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衡水市政府网站群建设的组织、管理、协调机构,负责衡水市政府网站群的规划、建设工作。
各单位应当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确定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为信息通讯员,负责与市信息办联系工作。
第六条 衡水市公众信息网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政府工作和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并定期接受有关的工作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
第七条 政府网站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正规的渠道。政府网站各站点不得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九条 政府网站各站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并按《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及时提供“中国衡水”有关政务公开栏目的资料(包括政府公告、政务公开、办事指南等),或及时上传本单位最新可公开的政务信息。
政府网站各站点需提供、更新的政府信息:
(一)职责权限: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行政职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权限。
(二)办理事项:除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保密以外的事项,特别是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和处罚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
(三)办事依据: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政策、法律。
(四)办事程序:详细的办事程序和流程。
(五)办事期限:办理事项的时限及履行承诺。
(六)办事结果: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及群众关注的事项提供办理结果。
(七)办事纪律:办事纪律及监督电话。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单位主管领导应当负责发布信息的审批,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中国衡水”政府门户网站的更新和维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应栏目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所分工负责的栏目应及时更新,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信息采集员,凡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之后,应及时将活动或会议的文字信息、图片信息、视频信息报送市信息办。
第十五条 市信息办将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数量进行统计,并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结果定期上网公布。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衡水市政府网站群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中国衡水”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hengshui.gov.cn,代表衡水市人民政府;
(二)各市属机关的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所有分配的域名不得用于与政务无关的网站。
第十七条 各单位电子信箱的开设和撤消,统一由市信息办负责和组织。
第十八条 衡水市政府网站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九条 市信息办向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服务。
第二十条 衡水市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在市信息办机房设立虚拟主机方式的,由市信息办负责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以及发布上传工作;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管理由市信息办负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以及发布、上传工作,并负责本单位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
各单位应当及时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市信息办联系。
(二)市信息办应当经常监测政府网站各站点,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并建立和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保密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各站点建设、维护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办负责对网站群更新维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按季度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每年组织优秀政府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信息办制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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