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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发挥政府网站在电子政府建设中应有的作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网站和各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分站,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建立的链接或栏目。

  第三条  政府网站是依据互联网建设的门户网站,由县人民政府主办,县信息中心承办,各单位共同参与建设维护,是我县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宗旨是“宣传城步、构架桥梁、公共服务、沟通民众、资源共享、辅助决策”,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城步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民众的沟通,推动电子政府建设。

  二、组织领导

  第五条  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信息中心负责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负责政府网站所涉及本单位的内容和相应栏目的维护与信息报送。

  三、网站运行维护

  第八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chengbu.gov.cn;

  (二)各乡镇及县直相关的域名为www.xxx.chengbu.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九条  根据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的需要,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逐步建立网站或在政府网站上设立栏目,已建立网站的单位要及时申请加入政府网站主页上的链接,使政府上网工程逐步向乡镇和部门延伸,使政府网站发挥门户网站作用。县信息中心要为乡镇和县直单位的网站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和网页发布空间。

  第十条  政府网站的更新维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应站点或栏目的信息报送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日常信息管理工作;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整理、审查、报送和日常维护,接受并完成县信息中心交办的相关信息报送工作任务,及时提供政府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所需的文字、数据、图片等资料。连接互联网的单位,由县信息中心分配给信息员唯一的用户名与密码,在政府网站上直接传递;不能在线报送的,须提供电子文档进行人工报送或发电子邮件。各单位信息工作主管领导和信息员调整后要及时将名单报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信息员必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县信息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指导。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发布信息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筛选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促进网上办公,严禁发布虚假信息和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站点的上网内容,要及时更新、实事求是,确保上传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审核机制,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栏目在保持稳定基础上,可根据政府各时期的工作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各部门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申请设立专栏,对群众关心、上级关注的工作予以重点宣传。

  四、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各站点建设、运行维护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依据。各单位内部要将站点建设、维护和上网内容的及时更新情况作为考核信息员的依据。

  第十八条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单位站点建设、维护和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评选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对在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第二十条  县机要保密部门、信息中心及相关单位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机要保密政策法规,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督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站点及栏目信息报送人员不得把用户名和密码透露给其他人。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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