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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无关“有罪推定”

网络监督无关“有罪推定”

        最近,一篇题为《网络监督不能搞“有罪推定”》的文章认为,网络监督不能搞“有罪推定”,是一个法律常识,并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文章还提到两个例子:一是网民质疑29岁市长有显赫的家庭背景;二是质疑“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名单”中一位沈姓股东是建设部的官员,结果都搞错了。文章据此认为,网络监督的“有罪推定”不利于社会稳定。

  这样的观点,应该引起重视,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很值得讨论。

  我认为,作为一个包含“网络监督”和“有罪推定”的判断,至少有两点要辨清。一,舆论上的“有罪推定”与刑法上的“有罪推定”不是一类概念,法律的逻辑只适用于法律调节的范畴,这是一个常识;所谓“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二,对政府、官员的质疑是公民权利,是公民监督政府与官员的必要手段,这也是一个政治常识。如果非要说监督是对官员或公权力进行“有罪推定”,那也不是网民的发明。在网络诞生之前,对各种公权力形成监督和制衡就是各国政治架构中必须仔细考虑和精心设计的关键要素。《美国的民主制度》的作者托克维尔说过,美国的民情之一就是对官员保持质疑,因为政府官员最接近权力,如果没有一项权力去监督制约他们,他们就有可能滥用权力而伤害民众的合法利益。

  是的,对29岁市长、建设部沈姓官员的“有罪推定”,可能伤害到其私权利;但是,对周久耕的“有罪推定”却让一个腐败分子现了原形;这个问题上,对监督者是不能搞“胜者王侯败者贼”的——“搜索”出腐败分子,于是就表扬网民之功;“人肉搜索”落空,就指责网民不理性、不利于稳定。再者,官员私权利有限,也是一种通行的原则——既为官,就必须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让渡部分私权利。何况,公民有质疑的权利,官员也有澄清的权利;市长和建设部官员的疑点被澄清,事情更加透明,对大家来说都不是坏事。(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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